张国胜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中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来源:张国胜律师
发布时间:201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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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官:
受雅安市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称雅安物流公司,本案被告)委托,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雅安物流公司代理人于2011年6月7日下午参加了赵**诉雅安物流公司、阳光保险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开庭审理。在认真分析本案证据,结合相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人民法庭参考:
一、雅安物流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中交通事故中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所谓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实际上首先是指民法上关于民事责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关系原则。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成立事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例如:无证驾驶是一种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但是,尽管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也没有任何驾驶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对因后车追尾造成的事故损害,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见宋大涵、李建主编的《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释解239、240页)
而本案中,交通事故的造成完全是赵**醉酒后逆向行驶造成的,徐金旺正常驾驶、采取措施恰当,无不当行为。而被告的车是2011年3月9日买的新车(见行驶证),2011年3月19日就被鉴定为机件不合格,这不合情理。即使机件不合格,但与本案的交通事故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被告雅安物流公司不应当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
所以,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雅安物流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即使按行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责任,被告雅安物流公司只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对原告所要求的以上费用只承担次要责任的部分。而鉴于本案中赵**是严重违法(**醉酒肇事已入刑法),被告雅安物流公司承担责任最多不应当超过20%,即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的20%。
二、对于其他费用,按《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按法律规定,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再分责任。
被告雅安物流公司川T15630+川T0209挂车入了两个交强险、两个50万的商业险。两个交强险共24.4万元,足够赔偿原告的诉求金额。
在交强险赔偿后,对其他费用不是不分责任,全部由被告雅安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是要按过错承担的,被告雅安物流公司最多承担不超过20%的责任。
三、对于其他:
1、外购自备药(神经节苷  那钠):
(1)长期医嘱单上是3月27日或4月7日(证据上只能看到7)开始,到4月10日结束,每日1次4mg.
如果买药是真实的,应当开票日期在4月10日之前,因为4月10日已经结束用药了,这很明确。而不可能于一个多月后,于5月26日开一次,于6月2日又开一次。所以原告提供的药费单据不真实。
(2)原告提供的6月2日的单据上没有规格型号,这是开假发票时的潜规则,一看就能看出不是真实的。
(3)这些药,即使是真实发生的,也应当由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如果由被告雅安物流公司承担,也只能按责任,在20%范围内承担。
2、护理费
(1)没有医嘱,最多按一人。
(2)关于赵胜利的收入证明,因超过2000元而没有纳税证明,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3、营养费
没有任何依据。
以上代理意见,供人民法庭参考。
此致
行唐县人民法院

                被告:雅安市**物流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胜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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